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