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在城市建成区已建的前款所列高耗能工业项目,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改造或者关闭退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