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实行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鼓励其他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