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燃煤电厂应当同步建设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现有燃煤电厂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