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施工。错峰生产、施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施工时间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错峰生产、施工的重点行业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