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和处置第十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