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