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和处置第十一条已修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二)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