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