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资料,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