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播放禁毒宣传视频、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张贴禁毒标语、设立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等措施开展禁毒宣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