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方式,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