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方式,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