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市、县地下水资源开采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负总责,并组织制定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实施方案,明确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水资源超载地区和临界超载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制定并严格实施用水总量削减方案,对主要用水行业领域实施更加严格的节水标准,落实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政策;对临界超载地区,暂停审批高耗水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