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