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