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和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