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珍惜、保护水资源及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在公共场所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