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珍惜、保护水资源及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在公共场所宣传节约用水知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