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