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力度,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研发、示范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