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经营洗浴、洗车、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未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者未采取节水措施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