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业企业直接排放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的;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