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