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