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节水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