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节水产业;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