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节水产业;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