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优化用水结构。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规划建设渗水地面和雨水集蓄、雨污分流、净化利用设施,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