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规模,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时,应当统筹兼顾,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