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用水状况、节水指标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