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工作,合理规划水稻种植面积,引导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选育和使用优质耐旱高产品种。半干旱区和水资源超载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水稻等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退减不合理灌溉面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