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超载地区,应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