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以及用水需求变化、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