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