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