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