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