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