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养老机构建设小型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为亲属照护探视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