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