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或者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