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变化、分户生活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