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鼓励互助式养老和志愿服务,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