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