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