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