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有效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或者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