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对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