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发展宣传和绿色价值观教育,普及绿色发展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绿色发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宣传和舆论监督。

每年8月为绿色发展宣传月。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