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