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四)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