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可以并处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