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