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评估机制,综合评估各项政策的生态效益和环境影响。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采取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