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绿色发展监督员制度,绿色发展监督员对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报告违反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要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